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賴亦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定有明文。查,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信銀行)於民國91年6月20日經財政部核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銀行),建華銀行復於95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與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合併,臺北國際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建華銀行為存續銀行,建華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原華信銀行、建華銀行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概括承受。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尖端通信股份有限│85年11月18日│未載│1,000萬元│││公司、 周雲蘭 、鄧││││││祥文、 闕壯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