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5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73
1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共貳拾叁枚,均沒收之。
事實
一、乙○○自民國90年11月1日起至95年4月30日止任職於廣珍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珍公司,其負責人為甲○○,址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擔任業務員,負責推銷產品及收受貨款等業務。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示之客戶營業所,將其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現金貨款侵占入己,計達871,565元,未繳回廣珍公司,而其為掩飾侵占貨款之事實,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在收取如附表編號81至84、86至95、97至98、111、
116、121至122、124至126號貨款之出貨單或送貨單上偽簽各該編號「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客戶「大順、羅」、「大順」、「羅」、「尚聖、阿東」、「 淑芬 」、「興隆」等簽名,以表示上開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客戶尚未付清貨款而以月結方式結帳之意思,而偽造出貨單、送貨單,再持以行使交回予廣珍公司,以蒙蔽廣珍公司,足以生損害於廣珍公司及如上開附表各該編號「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商行或人。
嗣經廣珍公司派員與客戶對帳後,始得悉乙○○侵占公司貨款等情。
二、案經甲○○告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勞工保險卡、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被告簽發之本票影本、應收帳款簡要表、出貨單(含被告於其上簽收欄偽造署押之出貨單)、被告偽造之送貨單等件在卷可憑。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刑法修正後本案法律適用之說明: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2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次按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參照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同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及最高法院95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5條、第56條等規定均業經修正,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簡稱舊刑法),茲說明本案新舊刑法適用情形如下:
㈠關於罰金刑,刑法第336條第2項雖未修正,惟刑法分則編
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舊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而新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新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新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舊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㈡舊刑法第55條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新刑法刪
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依新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數行為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刑法論以連續犯,以一罪論,及以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較有利於被告。
㈢經綜合前述各項罪刑法律變更,整體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結果,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舊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合先敘明。
四、按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505號判例可資參照。
被告執行銷售及收款業務,竟藉此侵占因執行業務所收取之貨款,並為掩飾侵占犯行而偽造如附表「偽造署押」欄所示各該編號之客戶署押「大順、羅」、「大順」、「羅」、「尚聖、阿東」、「淑芬」、「興隆」於出貨單上,將該等出貨單交回廣珍公司,核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先後分別多次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各係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依舊刑法第56條規定,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舊刑法第55條規定,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長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被害人之貨款,對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害非小,兼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惟尚未積極與被害人洽談和解事宜,以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業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布,自96年7月16日起生效,茲因被告為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刑如主文所示之減得之刑。另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81至84、86至95、97至98、111、116、121至122、124至126號「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於出貨單上,偽造而成出貨單,該等出貨單雖係被告犯罪所生之物,惟已交付予被害人廣珍公司收執,並非被告所有,無從併予諭知沒收,但上開附表各該編號之「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共計23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刑法第
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侵占時間│客戶│貨款金額(單位│偽造署押││││(營業所地址)│:新臺幣元)││├──┼───────┼────────┼───────┼───────┤│1│93年6月17日│大順免洗餐具(桃│13,110│││││園縣○○鎮○○街││││││109號)│││├──┼───────┼────────┼───────┼───────┤│2│93年9月1日│大順免洗餐具│3,200││├──┼───────┼────────┼───────┼───────┤│3│93年10月6日│大順免洗餐具│9,810││├──┼───────┼────────┼───────┼───────┤│4│93年10月8日│大順免洗餐具│1,890││├──┼───────┼────────┼───────┼───────┤│5│93年11月17日│大順免洗餐具│10,080││├──┼───────┼────────┼───────┼───────┤│6│94年1月7日│大順免洗餐具│6,300││├──┼───────┼────────┼───────┼───────┤│7│94年3月7日│大順免洗餐具│9,810││├──┼───────┼────────┼───────┼───────┤│8│94年3月9日│大順免洗餐具│630││├──┼───────┼────────┼───────┼───────┤│9│94年4月20日│大順免洗餐具│12,210││├──┼───────┼────────┼───────┼───────┤│10│94年6月23日│大順免洗餐具│8,460││├──┼───────┼────────┼───────┼───────┤│11│94年8月11日│大順免洗餐具│6,720││├──┼───────┼────────┼───────┼───────┤│12│94年8月16日│大順免洗餐具│5,670││├──┼───────┼────────┼───────┼───────┤│13│94年8月18日│大順免洗餐具│1,890││├──┼───────┼────────┼───────┼───────┤│14│94年9月9日│大順免洗餐具│6,900││├──┼───────┼────────┼───────┼───────┤│15│94年11月7日│大順免洗餐具│6,300││├──┼───────┼────────┼───────┼───────┤│16│94年12月26日│大順免洗餐具│7,950││├──┼───────┼────────┼───────┼───────┤│17│94年12月28日│大順免洗餐具│1,890││├──┼───────┼────────┼───────┼───────┤│18│95年1月19日│大順免洗餐具│10,050││├──┼───────┼────────┼───────┼───────┤│19│95年3月7日│大順免洗餐具│1,890││├──┼───────┼────────┼───────┼───────┤│20│95年3月10日│大順免洗餐具│4,410││├──┼───────┼────────┼───────┼───────┤│21│95年4月26日│大順免洗餐具│6,210││├──┼───────┼────────┼───────┼───────┤│22│95年4月28日│大順免洗餐具│8,190││├──┼───────┼────────┼───────┼───────┤│23│93年3月13日│全方位(新竹縣竹│2,000│││○○○鎮○○路○○號)│││├──┼───────┼────────┼───────┼───────┤│24│93年3月24日│全方位│3,600││├──┼───────┼────────┼───────┼───────┤│25│93年4月10日│全方位│800││├──┼───────┼────────┼───────┼───────┤│26│93年5月19日│全方位│3,600││├──┼───────┼────────┼───────┼───────┤│27│93年9月7日│全方位│5,350││├──┼───────┼────────┼───────┼───────┤│28│93年9月13日│全方位│8,500││├──┼───────┼────────┼───────┼───────┤│29│93年12月27日│全方位│3,000││├──┼───────┼────────┼───────┼───────┤│30│94年1月22日│全方位│7,200││├──┼───────┼────────┼───────┼───────┤│31│94年4月4日│全方位│1,600││├──┼───────┼────────┼───────┼───────┤│32│94年6月27日│全方位│4,400││├──┼───────┼────────┼───────┼───────┤│33│94年7月2日│全方位│3,600││├──┼───────┼────────┼───────┼───────┤│34│94年9月23日│全方位│4,400││├──┼───────┼────────┼───────┼───────┤│35│94年11月3日│全方位│3,800││├──┼───────┼────────┼───────┼───────┤│36│95年2月14日│全方位│7,000││├──┼───────┼────────┼───────┼───────┤│37│95年5月5日│全方位│3,200││├──┼───────┼────────┼───────┼───────┤│38│93年6月29日│ 富揚 (臺北縣蘆洲│3,600│││││市○○○路○段294││││││號)│││├──┼───────┼────────┼───────┼───────┤│39│93年5月12日│富揚│5,830││├──┼───────┼────────┼───────┼───────┤│40│93年5月14日│富揚│1,200││├──┼───────┼────────┼───────┼───────┤│41│94年7月22日│集源食品行(臺北│2,340│││││縣大臺北集賢中心││││││攤位131-132號)│││├──┼───────┼────────┼───────┼───────┤│42│94年7月28日│集源食品行│24,044││├──┼───────┼────────┼───────┼───────┤│43│94年8月12日│集源食品行│8,000││├──┼───────┼────────┼───────┼───────┤│44│94年9月12日│集源食品行│1,320││├──┼───────┼────────┼───────┼───────┤│45│94年9月14日│集源食品行│6,480││├──┼───────┼────────┼───────┼───────┤│46│94年9月22日│集源食品行│4,860││├──┼───────┼────────┼───────┼───────┤│47│94年9月23日│集源食品行│1,200││├──┼───────┼────────┼───────┼───────┤│48│94年10月4日│集源食品行│12,240││├──┼───────┼────────┼───────┼───────┤│49│94年10月22日│集源食品行│8,640││├──┼───────┼────────┼───────┼───────┤│50│94年10月29日│集源食品行│5,760││├──┼───────┼────────┼───────┼───────┤│51│94年11月5日│集源食品行│10,800││├──┼───────┼────────┼───────┼───────┤│52│94年11月17日│集源食品行│3,000││├──┼───────┼────────┼───────┼───────┤│53│94年12月2日│集源食品行│1,320││├──┼───────┼────────┼───────┼───────┤│54│95年2月6日│集源食品行│7,500││├──┼───────┼────────┼───────┼───────┤│55│94年5月5日│集源食品行│2,520││├──┼───────┼────────┼───────┼───────┤│56│94年5月30日│集源食品行│500││├──┼───────┼────────┼───────┼───────┤│57│94年6月9日│集源食品行│6,000││├──┼───────┼────────┼───────┼───────┤│58│94年12月21日│三木雜糧行(臺北│5,390│││││縣新莊市○○街69││││││號)│││├──┼───────┼────────┼───────┼───────┤│59│95年1月27日│三木雜糧行│3,360││├──┼───────┼────────┼───────┼───────┤│60│95年2月7日│三木雜糧行│5,760││├──┼───────┼────────┼───────┼───────┤│61│95年3月18日│三木雜糧行│1,455││├──┼───────┼────────┼───────┼───────┤│62│94年1月29日│三木雜糧行│3,720││├──┼───────┼────────┼───────┼───────┤│63│94年3月15日│三木雜糧行│2,270││├──┼───────┼────────┼───────┼───────┤│64│93年9月8日│三木雜糧行│5,615││├──┼───────┼────────┼───────┼───────┤│65│93年11月10日│三木雜糧行│3,240││├──┼───────┼────────┼───────┼───────┤│66│93年12月18日│三木雜糧行│4,635││├──┼───────┼────────┼───────┼───────┤│67│94年7月25日│三木雜糧行│3,705││├──┼───────┼────────┼───────┼───────┤│68│94年10月18日│三木雜糧行│3,460││├──┼───────┼────────┼───────┼───────┤│69│94年10月19日│三木雜糧行│1,400││├──┼───────┼────────┼───────┼───────┤│70│94年11月23日│三木雜糧行│4,925││├──┼───────┼────────┼───────┼───────┤│71│94年11月17日│ 源盛 (臺北縣三重│4,800│││││市○○路○段○○號││││││)│││├──┼───────┼────────┼───────┼───────┤│72│94年11月18日│源盛│3,840││├──┼───────┼────────┼───────┼───────┤│73│94年12月29日│源盛│3,040││├──┼───────┼────────┼───────┼───────┤│74│94年1月17日│源盛│1,720││├──┼───────┼────────┼───────┼───────┤│75│94年3月14日│源盛│2,140││├──┼───────┼────────┼───────┼───────┤│76│94年3月19日│源盛│4,320││├──┼───────┼────────┼───────┼───────┤│77│94年3月23日│源盛│5,220││├──┼───────┼────────┼───────┼───────┤│78│94年3月24日│源盛│2,160││├──┼───────┼────────┼───────┼───────┤│79│94年6月8日│源盛│1,900││├──┼───────┼────────┼───────┼───────┤│80│94年10月4日│源盛│2,660││├──┼───────┼────────┼───────┼───────┤│81│94年3月1日│大順行(臺北縣蘆│4,400│出貨單簽收欄上││││洲市○○路○○○巷││偽造「大順、羅││││11號)││」簽名壹枚│├──┼───────┼────────┼───────┼───────┤│82│94年4月15日│大順行│6,84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大順」簽││││││名壹枚│├──┼───────┼────────┼───────┼───────┤│83│94年5月21日│大順行│2,16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大順」簽││││││名壹枚│├──┼───────┼────────┼───────┼───────┤│84│94年6月27日│大順行│2,60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大順、羅││││││」簽名壹枚│├──┼───────┼────────┼───────┼───────┤│85│94年7月6日│大順行│5,880││├──┼───────┼────────┼───────┼───────┤│86│94年7月8日│大順行│3,72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大順、羅││││││」簽名壹枚│├──┼───────┼────────┼───────┼───────┤│87│94年7月22日│大順行│17,31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羅」簽名││││││壹枚│├──┼───────┼────────┼───────┼───────┤│88│94年10月1日│大順行│4,95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大順、羅││││││」簽名壹枚│├──┼───────┼────────┼───────┼───────┤│89│94年10月7日│大順行│2,60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羅」簽名││││││壹枚│├──┼───────┼────────┼───────┼───────┤│90│94年10月11日│大順行│2,16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大順、羅││││││」簽名│├──┼───────┼────────┼───────┼───────┤│91│94年10月17日│大順行│2,16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羅」簽名││││││壹枚│├──┼───────┼────────┼───────┼───────┤│92│94年10月18日│大順行│3,12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羅」簽名││││││壹枚│├──┼───────┼────────┼───────┼───────┤│93│95年1月6日│大順行│11,160│送貨單上偽造「││││││大順、羅」簽名││││││壹枚│├──┼───────┼────────┼───────┼───────┤│94│95年1月14日│大順行│7,95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大順、羅││││││」簽名壹枚│├──┼───────┼────────┼───────┼───────┤│95│95年1月17日│大順行│10,58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大順、羅││││││」簽名壹枚│├──┼───────┼────────┼───────┼───────┤│96│95年1月27日│大順行│3,370││├──┼───────┼────────┼───────┼───────┤│97│95年3月10日│大順行│2,16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羅」簽名││││││壹枚│├──┼───────┼────────┼───────┼───────┤│98│95年3月23日│大順行│6,56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羅」簽名││││││壹枚│├──┼───────┼────────┼───────┼───────┤│99│93年10月11日│大順行│3,220││├──┼───────┼────────┼───────┼───────┤│100│93年6月15日│大順行│11,785││├──┼───────┼────────┼───────┼───────┤│101│93年7月10日│大順行│3,440││├──┼───────┼────────┼───────┼───────┤│102│93年3月5日│大順行│10,090││├──┼───────┼────────┼───────┼───────┤│103│93年3月12日│大順行│1,560││├──┼───────┼────────┼───────┼───────┤│104│94年6月3日│尚聖雜糧行(臺北│18,250│││││縣板橋市○○路1││││││段141號)│││├──┼───────┼────────┼───────┼───────┤│105│94年6月17日│尚聖雜糧行│3,240││├──┼───────┼────────┼───────┼───────┤│106│94年6月18日│尚聖雜糧行│100││├──┼───────┼────────┼───────┼───────┤│107│94年7月28日│尚聖雜糧行│7,500││├──┼───────┼────────┼───────┼───────┤│108│94年8月2日│尚聖雜糧行│3,600││├──┼───────┼────────┼───────┼───────┤│109│94年9月9日│尚聖雜糧行│8,250││├──┼───────┼────────┼───────┼───────┤│110│94年10月5日│尚聖雜糧行│2,750││├──┼───────┼────────┼───────┼───────┤│111│94年12月1日│尚聖雜糧行│13,05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尚聖、阿││││││東」簽名壹枚│├──┼───────┼────────┼───────┼───────┤│112│95年1月6日│尚聖雜糧行│19,000││├──┼───────┼────────┼───────┼───────┤│113│95年1月24日│尚聖雜糧行│8,250││├──┼───────┼────────┼───────┼───────┤│114│94年9月3日│尚津實業有限公司│6,000│││││(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2段361巷15││││││1之1號)│││├──┼───────┼────────┼───────┼───────┤│115│94年10月31日│尚津實業有限公司│9,000││├──┼───────┼────────┼───────┼───────┤│116│95年2月9日│龍鳳美而美(臺北│5,600│出貨單簽收欄上││││縣新莊市○○路26││偽造「淑芬」簽││││8巷70號)││名壹枚│├──┼───────┼────────┼───────┼───────┤│117│94年8月17日│大眾商行(新竹縣│68,950││││○○○鎮○○路○段││││││456號)│││├──┼───────┼────────┼───────┼───────┤│118│94年9月20日│大眾商行│28,800││├──┼───────┼────────┼───────┼───────┤│119│94年9月23日│大眾商行│15,060││├──┼───────┼────────┼───────┼───────┤│120│94年9月23日│大眾商行│4,440││├──┼───────┼────────┼───────┼───────┤│121│93年11月11日│興隆雜糧行(臺北│4,500│出貨單簽收欄上││││市○○路○段179││偽造「興隆」簽││││號)││名壹枚│├──┼───────┼────────┼───────┼───────┤│122│93年11月12日│興隆雜糧行│4,50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興隆」簽││││││名壹枚│├──┼───────┼────────┼───────┼───────┤│123│93年12月29日│興隆雜糧行│9,000││├──┼───────┼────────┼───────┼───────┤│124│94年2月5日│興隆雜糧行│9,00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興隆」簽││││││名壹枚│├──┼───────┼────────┼───────┼───────┤│125│94年3月23日│興隆雜糧行│12,75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興隆」簽││││││名壹枚│├──┼───────┼────────┼───────┼───────┤│126│94年4月18日│興隆雜糧行│16,500│出貨單簽收欄上││││││偽造「興隆」簽││││││名壹枚│├──┼───────┼────────┼───────┼───────┤│127│94年6月9日│農家醬行(臺北縣│1,440│││││三重市○○○街10││││││0巷17號)│││├──┼───────┼────────┼───────┼───────┤│128│94年7月25日│農家醬行│2,400││├──┼───────┼────────┼───────┼───────┤│129│94年8月6日│農家醬行│9,175││├──┼───────┼────────┼───────┼───────┤│130│94年8月19日│農家醬行│3,600││├──┼───────┼────────┼───────┼───────┤│131│94年8月22日│農家醬行│5,832││├──┼───────┼────────┼───────┼───────┤│132│94年8月24日│農家醬行│4,500││├──┼───────┼────────┼───────┼───────┤│133│94年11月7日│農家醬行│1,700││├──┼───────┼────────┼───────┼───────┤│134│94年12月7日│農家醬行│4,825││├──┼───────┼────────┼───────┼───────┤│135│94年12月22日│農家醬行│3,554││├──┼───────┼────────┼───────┼───────┤│136│95年1月4日│農家醬行│3,400││├──┼───────┼────────┼───────┼───────┤│137│95年1月14日│農家醬行│2,850││├──┼───────┼────────┼───────┼───────┤│138│95年1月20日│農家醬行│3,260││├──┼───────┼────────┼───────┼───────┤│139│95年2月8日│農家醬行│6,515││├──┼───────┼────────┼───────┼───────┤│140│95年2月24日│農家醬行│2,550││├──┼───────┼────────┼───────┼───────┤│141│95年3月9日│農家醬行│4,590││├──┼───────┼────────┼───────┼───────┤│總計│││871,565元│23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