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2號聲請人 李佾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4666號相對人 梁太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以101年度司中調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移送而來,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