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前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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