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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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世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世彬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2日,以電腦或行動電話登入臉書(Facebook)網站,在 陳之萱 之不特定人得共見之個人頁面中,張貼「臭梨子當蘋果」、「幹妳娘不敢回」、「 金山 公車妳當妳是什麼」、「落妳媽」、「金山封殺妳這個公車」、「 公車萱 出來面對」、「自己不要臉,為妳兒子想想」、「性病傳染者,公車萱,衛生所說妳沒去拿藥,快去,別害人」等足以貶損告訴人陳之萱名譽及人格之文字,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之萱告訴被告許世彬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06年9月20日收受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資為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