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名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進財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7,883元,應徵裁判費100,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