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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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7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駿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駿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鍾駿瑋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賭博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所示備註欄,應更正「尚未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欄,應更正「民國108年9月上旬至108年9月14日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再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侵害法益並不相同,兩罪之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