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劉綱 被告 蕭炳忠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劉熙聖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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