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6號債權人屏東縣竹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施秦明 代理人 蔡孟芳 債務人 李妙音 債務人 潘榮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