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24號聲請人華冠乳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忠衛┌─────────────────────────────────────┐│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德麥食品股│臺灣中小企│101年6月5日│67,200元│0000000││││粉有限公司│業商業銀行│││││││ 汪清全 │五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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