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21號聲請人新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進 代理人 黃楷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宜哲 │華南商業銀│101年3月12日│50,000元│GD0000000│││││行 蘆洲分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