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69號聲請人 黃俊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明孝蔡佑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相對人姓名有無錯誤,並提出相對人黃明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佑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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