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許榆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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