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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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慧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慧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彭慧香因竊盜等案件共5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附表106年度聲字第441號彭慧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105年10│本院105│106年1│均同左│106年2││││3月,如│月2日│年度簡字│月13日││月18日││││易科罰金││第164號│││││││,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2│竊盜│有期徒刑│105年10│本院105│106年1│均同左│106年2││││4月,如│月2日│年度簡字│月13日││月18日││││易科罰金││第164號│││││││,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3│不能安│有期徒刑│106年1月│本院106│106年5│均同左│106年5│││全駕駛│3月,如│30日│年度東交│月9日││月31日│││致交通│易科罰金││簡字第11││││││危險罪│,以新臺││1號│││││││幣1仟元│││││││││折算1日││││││├─┼───┼────┼────┼────┼───┼───┼───┤│4│侵入住│有期徒刑│106年1月│本院106│106年6│均同左│106年7│││宅竊盜│7月│30日│年度易字│月8日││月3日││││││第74號││││││││││││││││││││││├─┼───┼────┼────┼────┼───┼───┼───┤│5│侵入住│有期徒刑│105年10│本院106│106年7│均同左│106年8│││宅竊盜│7月│月4日│年度易字│月28日││月28日││││││第132號││││││││││││││││││││││├─┼───┴────┴────┴────┴───┴───┴───┤│備│編號1至2:││註│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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