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昆穎具保人張碧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碧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碧霞因受刑人卓昆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4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1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之刑,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再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9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受刑人住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節,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