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07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黃鎮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零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貳拾肆萬柒仟玖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零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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