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盧國烽人相對人 王文德
王馴琇王 蘇瑪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查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是債權人如已向法院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於法院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後,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期間而不得聲請執行,則債務人已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據以聲請本院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348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嗣依該裁定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82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業據本院調查屬實。惟查,相對人已於104年12月9日具狀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及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撤回假扣押執行狀及聲請撤銷假扣押狀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00號卷核閱屬實。從而,相對人既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且距其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顯已逾30日,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已無法再依原假扣押裁定聲請保全執行,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必要,不得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蘇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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