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6號聲請人 王忠傑 (即廣鑫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廣鑫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忠傑為廣鑫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廣鑫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廣鑫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鑫公司)清算人王忠傑主張:廣鑫公司業經清算終結,並於民國99年6月8日臨時股東會決議推選王忠傑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爰依上開規定,聲請指定其為廣鑫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