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暐傑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100年3月1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法庭大樓第1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廖欣儀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