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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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審酌被告為自白犯罪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林柏泓法官楊文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