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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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140號
97年度訴字第22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561、280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19日停止強制戒治處處分釋放,於93年7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又於92年間因竊盜、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上字第34號、92年度訴字第104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年6月確定,定應執行刑3年10月,經送監執行,於96年8月1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及徹底戒絕,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各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嗣因如附表所示之查獲經過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涉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其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2次遭查獲後,經採尿檢驗結果,均呈嗎啡之陽性反應,各有尿液代號與姓名對照資料、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件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查本件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2年12月19日停止強制戒治處處分釋放,於93年7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被告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為施用毒品犯行,應依法論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為供施用而各持有第一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於
92年間因竊盜、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上字第34號、92年度訴字第104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年6月確定,定應執行刑3年10月,經送監執行,於96年8月1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故意再犯本案之2罪,各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即有施用毒品之紀錄,經強制戒治後,仍不能戒除毒癮,竟再度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犯罪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幼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查獲經過│主文││號││││││├─┼────┼───────┼───────┼───────────────┼───────────┤│1│97年5月5│彰化縣彰化市中│以針筒注射方式│嗣於97年5月5日15時20分許,在彰│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日8時許│正路「彰化客運│施用海洛因1次│化縣○○鎮○○路與嘉鐵路路口,│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公廁內│。│因形跡可疑,為警依法盤查查獲,│││││││經採尿檢驗而查悉。││├─┼────┼───────┼───────┼───────────────┼───────────┤│2│97年5月│彰化縣彰化市中│以香菸放入海洛│嗣於97年5月30日18時許,因搶奪│甲○○施用第一級毒品,│││29日19時│正路「彰化客運│因點燃吸食方式│案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與成功路│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許│」公廁內│施用海洛因1次│路口為警查獲,經採尿檢驗而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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