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二年七月六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七一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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