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36號原告庚○○○
丙○○乙○○戊○○甲○○丁○○辛○○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複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
吳皓偉 律師被告丑○○
癸○○子○○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複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