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987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務人 蔡菊珍 債務人 張育嘉
一、債務人蔡菊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蔡菊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育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遲延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云云,惟聲請人已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如連同滯延利息,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二0五條定有明文),詎其竟請求超過上開准許之利息,此部分自屬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