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98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丁○○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債務人丁○○於民國85年08月14日邀同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正,並約定自85年09月份起,每月14日繳付本息一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一日,至100年8月14日全數清償。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金額照原利率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加倍計付違約金,此有消費者貸款契約可稽。詎債務人丁○○僅繳付本息至96年10月即未再依約還本付息,依消費者貸款契約第9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本行視同到期。目前尚積欠債權人本金701,947元正及自96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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