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2878號上訴人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八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係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位於臺北市○○路○○○號二樓之住所,此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證,是本件判決送達應於000年0月0日生效,而上訴人竟遲至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蘇嘉豐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