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冠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賴錦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支票11紙(支票號碼:LD0000000、LD0000000、LD0000000、LD0000000、LD0000000、LD0000000、LD0000000、LD0000000、LD0000000、LD0000000、LD0000
000)之退票理由單或債務人賴錦昌已是拒絕往來戶之證明。。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載明請求利率為何?(票據法第28條規定,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三、請提出債務人賴錦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