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7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誌 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誌中 (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張誌中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
三、請提出債務人 張琬琪潘月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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