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83號債權人 蔡鶴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寶佳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所載金額有誤)?
②對債務人寶佳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寶佳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④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