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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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林俊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區○○○路○段○○○號8樓」,非本院之管轄區域,請敘明向本院起訴之依據,並提出定管轄法院之證明文件(如保險契約保單條款或約定管轄法院之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