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黃淑賢 被告燕國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書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或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8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目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民國104年12月13日燕國天地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另備位聲明:㈠104年12月13日燕國天地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訂社區規約之決議應予撤銷;㈡104年12月13日燕國天地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地號0932-5~13九戶店面加入燕國天地管理體制內之決議撤銷;㈢104年12月13日燕國天地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向占用公地的住戶求償之決議應予撤銷;㈣104年12月13日燕國天地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管理委員之決議應予撤銷。該備位聲明雖分列4項,但請求撤銷之決議日期均為相同,應認同屬一個撤銷之聲明。茲依前揭法文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預備合併之訴,應以前開先位及備位聲明價額最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本件原告先備聲明皆屬財產權之訴訟,本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皆屬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原告先備位聲明價額皆相同,無庸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再為判斷。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65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劉念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