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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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國有財產法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趙深漢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代表人 吳文貴
一、上列當事人間國有財產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撤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於104年6月5日台財產中處字第00000000000號函註銷原告及訴外人湯亦才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承購臺中市○里區○○段○○○○○○號內部分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申購案之處分,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為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起訴。而本件係關乎原告是否享有申購系爭土地之權利,自應依原告得申購之系爭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萬31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9,800元/平方公尺x原告申購面積84.5平方公尺=1,67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劉念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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