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於97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