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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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19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被上訴人 古李長妹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古秋傑 被上訴人 古秋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