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 劉志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祈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2月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7年5月2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借款、保證、票據。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債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所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祈巖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債務人劉祈巖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4,200,000元,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6月5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尚有借款4,200,000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勢區│高簡││92│107.11│1/4│├─┼───┼────┼───┼───┼──────┼─────┼──────┤│2│臺中│東勢區│高簡││487│52.93│1/4│├─┼───┼────┼───┼───┼──────┼─────┼──────┤│3│臺中│東勢區│高簡││487-2│169.10│1/4│├─┼───┼────┼───┼───┼──────┼─────┼──────┤│4│臺中│東勢區│高簡││489-1│176.58│1/4│├─┼───┼────┼───┼───┼──────┼─────┼──────┤│5│臺中│東勢區│高簡││580-2│146.25│1/4│├─┼───┼────┼───┼───┼──────┼─────┼──────┤│6│臺中│東勢區│高簡││580│156.34│1/4│├─┼───┼────┼───┼───┼──────┼─────┼──────┤│7│臺中│東勢區│高簡││580-3│3.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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