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28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鄭月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鄭月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5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鄭月理於113年5月16日簽發面額新臺幣1,200,000
元,到期日為113年8月26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尚欠本金共1,226,827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孫慈英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28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仁德區神農段62913.56全部002臺南市仁德區神農段63069.76全部003臺南市仁德區神農段6330.64全部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單單號號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範圍001224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2層樓房加強磚造42.5953.7612.60108.95平方公尺加強磚造3.53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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