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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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05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李東融 債務人 宋佩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宋佩儒於民國106年04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20萬元整,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6.5%機動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年12月25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85,192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貴欽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0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佩儒│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7.57%│││185192││2月25日起│1月24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9.084%│││││1月25日起│0月24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7.57%│││││0月25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