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理人 陳彥彬 上列聲請人與 何政柱 、何一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 陳明 適用本件之基準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12月19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