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債權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友長 (之繼承人)、 許修益 (之繼承人)、 周朝宗 (之繼承人)、 周毝 (之繼承人)、 周祿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明確之債務人姓名、地址,並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上開債務人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祭祀公業登記資料、債權人江振賢代上開債務人繳地價稅金等文件影本),經本院民國10
9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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