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322號債權人河北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文浩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非「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亦即請刪除「連帶」二字,並請提出本件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向出租人張文浩為清償修繕費用通知或催告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經本院民國109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