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李國 源
李國龍 (已歿) 李國勝 李國喜 李建宥 李升塏 李國財官李金連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朱浩文律師被告 宋雪梅
宋雪菊 邱彩素 陳建華 陳丙力 陳德統 陳德輔 陳德柱 張耀宗 陳敏 陳丙霖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
陳柏呈 莊妮妮 陳德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0日下午
3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