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財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簡字第2號112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游郭河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李宜真 訴訟代理人 蔡全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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