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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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游嘉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 李振宇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振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同)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李振宇「完整」之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並註明出生年月日、存歿。如無,亦註明「無」)。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周嘉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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