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91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家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 柯煜屏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柯煜屏(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同)之除戶謄本,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柯煜屏「完整」之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並註明出生年月日、存歿。如無,亦註明「無」)。
三、「具體敘明」本件有何符合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之「無親屬會議」、「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得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