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9號原告 陳柏吉 被告 林鴻鈞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