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885號聲請人 王天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蔣立崧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蔣立崧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7月9日收受送達,惟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