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7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美工鐘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宗益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呂惠玲 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7日110年度勞執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抗告人即聲請人美工鐘錶工業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7日110年度勞執字第176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