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0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謝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秀月於民國92年0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21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06日止累計86,867元正未給付,其中21,285元為本金;58,899元為利息;6,6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031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秀月│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1285元││5月07日││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