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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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6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莊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約定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債務人至100年10月7日止共計15,828元未給付,並應給付自10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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