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401號債權人祿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正狀中關於借款部分,提出票號SX0000000、SX00000000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2.關於貨款請求金額中新台幣885,370元之利息起算日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坤揚